郭丰杰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处理
来源:郭丰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4
浏览量:444

(五)抢劫罪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每满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严重情节之一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万五千元后,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9)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教唆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对教唆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4、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以上内容由郭丰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丰杰律师咨询。
郭丰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117好评数9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A座80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丰杰
  • 执业律所: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02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A座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