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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中律师发言的注意事项
来源:李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2
浏览量:3036

庭审现场中律师发言的注意事项

  

 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全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职业就是应社会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而产生的,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职业产生的直接原因,律师制度的直接功能也应当是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运用社会主体所不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将社会主体的权利或利益要求及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转换为诉讼请求和法律事实,使得这些实体请求和事实得以进入法的空间,成为法律问题,进而实现与法官、检察官或对方律师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并获得法律的认同和保护。 

    作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是律师作为具体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该如何表达自己的代理意见,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律师同仁重视和注意的事情。从大处说,它关系到我们律师界的整体形象和素养;从小处说,它体现了代理人的个人能力和水平。因此,只要我们的律师同仁还将律师工作当作谋生手段或作为终生事业发扬光大,就必须在这一环节做出模范或表率。

    案件被确定开庭日期后,作为一方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委托代理律师来说,那是一个律师个人发挥智慧或展示才能的地方。一般来说,律师们在庭审前都会有所准备,但代理人(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在法庭上的发言是否为当事人及其他人认可或者是否被法庭尊重,那就很难用肯定或否定的话语来评价了。由此,为减免负面影响和提高发言质量,笔者在法律实践中,总结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切莫照本宣读《律师代理词》,尽量做到自由发言。

    执业律师这个行业,与一般的行业有很大的不同,一个准律师人要想独立执业,在此之前必须要师从前辈,待实习期满合格后才能独挡一面。此期间,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师徒传教。实践中,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传帮带,一般停留在表面上和程序上,只要实习律师不犯程序上的错误,指导律师一般不会作任何评价。对具体事务的细致操作,如果实习律师不主动留心学习,指导律师绝对是不会讲的,因为各人的行事方法各不相同,且这些方法是指导律师的独门绝技生存手段,如果轻易传授他人,那必将是指导律师的一大损失,于己于人都不利。鉴于此,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律师时,就庭审发言这一环节来说,指导律师通常对实习律师说:开庭前写好代理词,庭审时念一下代理词就行了。

    这样一来,实习律师在准予独立执业转换成执业律师身份的初始阶段,虽然在业务方面有了自主权,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仍然难以应付复杂并即时变化的诉讼情况,特别是出现代理律师不曾料想的情形时,初入道者难免发生机械性的短视行为,即按庭审前的准备照本宣科。这不仅降低了代理期望效果,也容易当庭闹出笑话,让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失信。

       庭审时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特别是新证据和新观点的出现,我们必须要谨慎甑别并高速思考,在归纳成成熟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当庭反驳,力争做到临危不惧、心平气和、有理有节和有的放矢。如果我们还按原定计划发表早已拟定的代理意见,有可能会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了,甚至会捡了芝麻而丢了西瓜,这是非常不足取的。因此,一名能纵横捭阖的律师,绝对不会在法庭上直言书就《代理词》的。

     二、开言不必说尊敬,结束语不必说谢谢

在某些影视剧中,我们可能会看到大律师在法庭上有这样的开场白:尊敬的大法官、尊敬的陪审员......”,也可能会看到大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或者辩论结束时用这样的语言表示心意:谢谢大法官、陪审员和在座的各位朋友......”现实庭审中,我们也时常看到这样的情景,有的代理律师为了表达自己对法庭或者法官的尊重,礼貌性地说一些类似的话语,以体现律师个人的素质。当然,某些代理律师这样做,确实无可厚非,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出庭律师,没有必要如此作为。理由是:

第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纪律中,没有规定这一必定遵守程序。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可不为的通例,作为代理人,本着侧重案件本身之原则,完全可以丢弃那些没有实际意义的程式语言,做到语言精炼、举止得当和有理有据就行了。

第二,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如此言说后,让人感到律师有拍马讨好法官之嫌或律师与法官私交甚深之嫌,进而推测案件得不到公正和公平裁判;因此,表面上看起来挺有礼节的言行,在这种特殊场合下,不但体现不了代理律师的善良本意,反而会遭到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和猜疑,真可谓得不偿失。

第三,如果审理该案的法官确属公正廉明并系尊重律师之人,代理律师趁机表示敬意或者谢意,这还值得;若该法官是位心胸狭窄、刚愎自用、玩弄权术、自私自利并怀有阶层敌意的小人,那就更没必要用尊敬谢谢之美词为其增光了。笔者认为,律师是一个有气节和傲骨的法律人,作为法律之师,律师应该视法庭为课堂,尽职尽责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发挥就行了,不必考虑那些繁文缛节。

三、不要当庭批评对方代理人的言辞。

   很多律师同行在法庭辩论中,有过这样的表现,特别是出道浅短并年轻气盛的律师,常常会这样在法庭上丢人现眼。说实话,笔者出道那会儿也有过这种情形, 作为代理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在庭审过程中,其观点应该鲜明,立场应该坚定,由此就不得不对对方的观点发表肯定或者否定的看法,所以说出对方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这种话就难免了。这也许是很多同行所持有的观点,但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理由有二:

    第一,在法庭上,律师的定位是代理人,律师的工作是为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发表代理意见等。从这一简要程式来看,代理律师的主要任务是陈述己方的观点并以此说服审判人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而不是用自己的伶牙俐齿去评判对方律师观点的正误。当然,逞一时口舌虽然能满足自己强人一头的虚荣心和博得旁听人员的赞赏,但同时却违背了法律要义及伤害了同仁的感情,实不可取。

    第二,相互作为案件相对方的代理律师,也许有知识和智商上的差别,也许有能力和水平的不同,但是,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庭审中,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是没有权利和资格去评价对方律师言行对错的。为什么呢?首先,律师不是案件结果的裁判者;其次,律师的代理意见只代表当事人或者自己一方之观点;再次,这个世界上,本来就说不清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对与错之间是相对的,且有时限性,特别是在案件中,谁能保证谁讲的就是真话?!说真的不一定是真,讲假的不一定是假,对任何人来说,只有利益才是真的!所以,在法庭上评价对方言语对错的行为,不但较难得到法官的认同和支持,也暴露出言者的幼稚和无知,可谓贻笑大方了!

    四,不要过多引经据典,不要老是废话连篇。

    有些同行喜欢一鸣惊人,在法庭上长篇大论说历史讲故事举例子,搞得他的代理意见像专家的学术报告。对此,笔者认为,代理律师不必搞得这么深奥。说实话,也许你想用法理、情理等等去说服法官,让他的思路跟你走,但是,法官是否听得懂或者是否愿意听,那可就说不清了,且这里面也是很有文章可做的。就目前法官的知识构架现状来说,恐怕很多审判员是消受不了那种高论的,对于这种说了也是白说的高论,倒不如我们在法庭上说点土话来得实在!

    有些律师同行可能因为习惯成自然的原委,在法庭发言时,总是废话多多,个别人甚至脏话烂话一锅倒。对于这些陋习歪行,我们的代理律师应当自省自纠,做到长话短说、废话少说、该说的要精确地说、不该说的绝不乱说。只有这样,我们律师的形象才能高大,我们律师的权威才能增强。

    也有些律师之间可能存在误会或者不服,在法庭上总爱斗嘴,常常出言不逊中伤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这种情形,很多地方都发生过,甚至出现两位大律师在法庭上拍桌子对骂殴打的恶劣情形。说实话,这是很不明智的人身攻击行为,作为律师,我们完全可以做到对事不对人。说白了,案件上就允许有不同的意见和声音,言论不服可以理争,如果有必要究其根源,双方还可以庭后讨论么,律师们大可不必在当事人和法官面前失态,这显得多没情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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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鹰
  • 执业律所: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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