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可以说是平稳健康。但有一些地区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该现象就是“以租代征”,即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组织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以承租的方式占有适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3条规定,我们可知,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因此,“以租代征”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就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逃避法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和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下面就为您列举一下“以租代征”的现实危害。
1、农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以租代征”的性质并结合《土地管理法》可以分析得知,在“以租代征”中,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以及救济权都会受到损害。
2、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严重受影响。大量“以租代征”事实的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将会剧增,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将会大量流失,国家无法切实控制住新增建设用地供给,若该现象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国家粮食安全将受到威胁,耕地红线将被突破。
综上所述,“以租代征”不仅损害农民利益,更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当您遇见这种情况,可以向国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