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协 议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根据《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双方婚内生育壹儿姓名为 ,身份证号码: 离婚后由 方直接抚养并随之生活。由 方照料期间因女儿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由 方承担。
2. 方直接抚养儿子期间, 方每月向 方支付抚养费人民币 元直至儿子18周岁之日止,如儿子继续攻读全日制高中及或大学则应支付抚养费至毕业之日止。 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抚养费存入 方的银行账户: 。
3. 方有权每月探望女儿 次,探望地点不限,时间为不超过 小时,寒暑假有权共同居住 天。 方不得借故阻挠并应予协助。
4.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面为儿子更改姓名,儿子自行依法更改姓名的除外。
5.一方变更居住地址、电话等通讯信息应立刻通知对方,以确保双方均能正常顺利地履行抚养义务。
6. 方承诺悉心抚育儿子,不虐待、遗弃,不出现家庭暴力行为。遇有儿子严重疾病、无人看管等紧急情形应立刻通知 方协商处理。
7.甲乙双方承诺离婚不影响其对儿子的抚养义务及关爱,双方均同意尽责教导,给予生活所必需的物资生活条件。
三、夫妻财产的处理
1.双方确认如下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
2.双方确认如下财产为甲乙各方个人财产:
离婚后,各方的个人财产归各方个人所有。
3.对共有财产的处理:
3.1存款:双方共有存款 元由双方各分一半,即每人 元。( 方于2014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 方)
3.2股票: (股票代码: )截止到 年 月 日市值为 元,归 方所有。
3.3房屋:双方共有房产 间,所在地址: 。该房屋归 方所有, 【( )方给予 方经济补偿 元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对价。】
3.4其他共有财产:
(上述对财产的分配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双方承诺并确认上述第三条第3款的财产为双方全部真实、合法的共同共有财产,没有隐瞒、私自转移婚内共有财产的行为;双方对上述共有或一方个人所有之财产均有保管义务,不得毁损、私自处分或使之灭失。
离婚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内有隐瞒、私自转移共有财产的,有权取得该隐瞒、私自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本协议的违约责任。
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如下共同债权债务:
离婚后,该共同债务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如一方先行清偿多于50%的债务,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共同债权由甲乙双方各享有50%。
2.双方承诺及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本协议确认以外的其它债权债务,没有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作为担保人。
3.如离婚后发现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其它对外债务均由举债方自行承担,一方因另一方负担债务而被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权就清偿债务部分向另一方追偿并要求其承担本协议的违约责任。
4.如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其它对外债权,该债权应为未作处理之共同债权,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债权权利,所得收益各占50%;一方放弃债权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130%。
3、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有经济损失或没有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
4、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侵害等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
1.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损害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2.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自愿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3.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待婚姻登记部门核发离婚证明时生效。在本协议生效前,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本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作为法院对双方离婚诉讼的判决依据。
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区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