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启红律师亲办案例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金钱,是否属于受贿?
来源:余启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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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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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余启红
  • 执业律所: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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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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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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