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启红律师亲办案例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不出资与其合作办公司企业的,是否属于受贿?
来源:余启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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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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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启红
  • 执业律所: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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