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林霞律师亲办案例
好友借款未签协议,一时难还闹上法庭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7
浏览量:327

李强(化名)与王鹏(化名)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都选择回家乡宜都创业,现事业均小有所成。近日,两人却因借款及利息产生纠纷对簿公堂。

原来,201311月一次同学聚会时,王鹏向李强借款1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李强当场同意。王鹏为表诚意,当场写下借条。因两人是铁哥们,借钱时并未书面约定利息,王鹏向李强保证,绝不会亏待老同学。20131223日,李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万元至王鹏账户。20141231日,由于急着用钱,李强向王鹏讨要借款,但王鹏一时半会儿拿不出钱来,李强无奈之下只好将王鹏告上法院。

庭审中,李强诉称,双方于20131112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20141111日借款到期,王鹏应该按时还本付息。王鹏则辩称,李强是20131223日才给付借款,至于利息借款时是说过,但是没有明确约定,现在经济形势不好,请求不支付利息。王鹏并表示自己并非不还款,只是资金紧张,想晚几天归还。

法官说法

首先,关于借款期限。王鹏于20131112日出具借条,写明借款金额及期限,但直到20131223日才收到借款。《合同法》第 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本案借款合同于20131112日成立,但在同年1223日才生效。

其次,关于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两人并未书面约定利息,因此,李强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王鹏承诺立即还款,两位好朋友也算是消除隔阂,握手言和。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即使是关系再好的亲属朋友,为了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借贷关系,双方应就借款的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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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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