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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刘江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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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转移。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移送的区别。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1、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1)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2)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3)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例外:(1)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注意: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二、指定管辖

1、在移送管辖的场合,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也就是说管辖权的转移包括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种。通过上面的比较,大家应该会发现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移送颇为相似,感觉没什么区别,司法考试中常常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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