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君与吴某华为兄妹,其父母于2010年2014年先后去世。父母留有遗产若干。为遗产继承,吴某华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父母遗产。
法院在审理调查过程中,吴某君拿出2009年其母亲代书的父亲的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吴某花对遗嘱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的张瑞宏律师解释说日常生活中,父母在世时,自己书写或代书遗嘱较为常见,因法律知识缺乏,书写的遗嘱多有瑕疵。本案中,2011年其父去世,继承就已开始,其母为其父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因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如要代书遗嘱,除了必须由立遗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还要有两 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遗嘱代书人需是两 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之一。律师建议最好全程录音录像。本案最后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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