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宏律师亲办案例
天气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责
来源:张瑞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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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张某与马某签订《土地种植承包合同书》种枣树,为期20年。合同第七条约定: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依据国家标准),当年承包金缴纳办法按管委会管理规定执行。。。。。。 。枣树连续三年遭受了严重冻害,张某与马某为承包费交纳引起纠纷。张某起诉到法院,马某咨询律师。

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的张瑞宏律师解释说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涉案。天气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进一步强调不可抗力具体应运:"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注意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至于枣树是否在生长过程遭受了冻害及冻害程度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就枣树受害原因及遭受到的经济损失做相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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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瑞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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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达锐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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