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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碰瓷勒索钱财 落入法网纷纷获刑
来源:周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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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团碰瓷勒索钱财    落入法网纷纷获刑


      三个“80”后小伙只因没钱还债款,便打起了驾驶摩托车与外地出租车“碰瓷”的主意。201584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桂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袁某拘役五个月,并罚金3000元。

      20145月至6月期间,桂某因为没有钱偿还其所欠刘某的债务,遂向刘某提议以驾驶摩托车故意与出租车碰撞的“碰瓷”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刘某表示同意。二人经商量后决定,由刘某负责从宜春市袁州区乘坐出租车回分宜,桂某则负责驾驶摩托车故意与出租车碰撞。同年630日下午,当刘某从宜春乘坐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来到分宜境内时,桂某便驾驶摩托车故意与之发生碰撞后摔倒,张某觉得事发不对劲,又怕挨打便匆忙驾车离开。桂某便立即向县交警部门报案,当交警部门通知张某前来调查情况时,桂某纠集十余名年轻人手持水果刀威胁张某,后虽经交警劝阻,但事后张某迫于威胁,只得向桂某支付了15000元以求私了。同年7月份,桂某与刘某以同样的方式,勒索了被害人出租车司机郭某3250元。在此期间,袁某也参加到桂、刘二人的“碰瓷”活动中来,并通过赊账的方式购买了一台旧摩托车作为“碰瓷”工具,并以同样的方式故意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进而勒索到了人民币6000元。后被害人报警,桂某、刘某被警方抓获归案,袁某迫于压力向警方投案自首。

     分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刘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采取恐吓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桂某、刘某多次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2425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经查明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参与一次,敲诈勒索人民币6000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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