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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含加班费,如何认定
来源:梁晓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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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含加班费,如何认定?


【案例】

2011年2月23日,谢某某入职珠海某公司工作,任职业务经理,双方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

谢某某称在职期间月工资为“4,500元底薪+提成”,珠海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谢某某月工资为“2,500元底薪+绩效工资+奖金”,工资已经包含加班工资。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谢某某发放工资,但双方均没有提供由银行打印的记录凭证。谢某某不认可珠海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认为没有其签名确认。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谢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046元/月。

谢某某和珠海某公司就加班工资是否已经支付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谢某某与珠海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但谢某某的实际工资超过4,000元,珠海某公司主张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谢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领取工资时对加班工资的问题向公司提出过异议,且谢某某没有否认珠海某公司已出具工资条,谢某某没有因加班工资问题向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应视为谢某某认可其每月上班的时间及领取的工资数额。


【法律评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来源:珠海工会)

劳动者对工资有异议的,不要轻易签收工资条,最好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异议并保存证据。协商不成的,应当考虑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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