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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承包的方式双方是否是劳动关系
来源:杨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3
浏览量:1779

企业内部承包的方式双方是否是劳动关系

某煤矿与一职工口头约定将该矿的综采面承包给这名职工带领的采挖队,该职工给该煤

矿缴纳了20万元 安全抵押金,职工的工资按采煤量计算,工资由矿上发放,该采煤队只

负责采煤,其他的都由矿上负责。后来,因煤矿停产,双方因退还安全抵押金的问题发

生纠纷,同时在双方在停止采煤后,煤矿与该承包的职工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煤矿

在确定的期限内退还安全抵押金,但一直未退还。

问题:退还安全抵押金的问题应该走劳动仲裁程序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解答:首先,我们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来看,由于劳动关系存在着从属性,劳

动者实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应认定为

劳动关系。为了解开人们对此的多种看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

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

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

组成部分。根据咨询内容,该员工驾驶公司提供的车辆依照公司的汽车使用管理规定、

牛奶配送规定等制度从事配送工作,公司以承包费形式支付其报酬,且员工的工作也

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其次,我们鼓励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

灵活运用多种经营方式。公司以承包方式将牛奶运送任务交给袁某,其实质是企业内

部承包用工的一种方式,关于这种用工方式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

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企业实行

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

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

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

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属于劳动争议。”

综上,公司与该员工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和法律特征,其与员工实行运输承包,

可视为公司员工内部承包,不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需要说明的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许多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的约束,有意或

无意地与职工签订一些区别于劳动合同的其它合同,如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

等,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变相与职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或对于正常工作岗位的职工

实行劳务派遣制度,这些做法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稳

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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