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云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来源:刘江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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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12个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中发现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个别地方未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部分地方对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尚未组织实施;二是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符合规定,把已公告关闭的矿井以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增能改造或矿井置换等名义予以恢复,使其合法化,以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代替煤炭资源整合,有的整合后的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对已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整合的矿井,没有及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其它相关证照,有的仍在非法组织生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个采矿许可证,多套生产系统”的现象;四是部分地区对拟整合的矿井没有正确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未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这些做法背离了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不符合《通知》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影响和阻碍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要作为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第二阶段工作的重点任务,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

(一)编制方案    

尚未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地区,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市(地)人民政府初审,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已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但不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应包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采技术条件、资源整合的目标、整合后关闭和保留矿井名单、数量及基本情况(资源储量、井田面积、矿井规模等内容)。

(二)审查批复

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市(地)人民政府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查、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调整、完善后再行批复。各地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最迟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

(三)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组织实施,由市(地)人民政府按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和矿井关闭标准负责组织关闭验收,省级人民政府于2007年底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阶段性目标。

二、严格把握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范围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一)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矿井的资源

1.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矿井的资源。

2.经有关部门核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经审查批复的合法的新建、改扩建矿井的资源。

3.不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矿井的资源。

(二)不得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矿井的资源

1.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矿井的资源。

2.已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资源。

3.已关闭或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矿井的资源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确有开采价值的,必须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由合法矿井对其进行整合。

4.由于资源、地质条件限制或经济技术不合理,无法整合成一套生产系统的资源。

5.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得纳入整合的资源。

三、严格遵循煤炭资源整合原则

(一)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先关闭是指: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的矿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拟保留整合的矿井要吊(注)销所有证照,停产停工。后整合是指:保留的合法矿井按照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资源整合的矿井待初步设计核准后,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设施等按标准实施关闭;已关闭矿井的资源经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由合法矿井进行整合;已经关闭的矿井,严禁作为资源整合主体,整合其它资源。

(二)一证一矿(井)的原则。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范围,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

(三)资源、储量、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匹配原则。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四、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一)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分别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二)按照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确定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拟设立的法人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整合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设置采矿权,并向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四)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设计必须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

(五)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准(或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核准)部门或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审批。

(七)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加强资源整合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或负责煤炭资源整合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若干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予批准,并责令重新调整和完善。对以企业资产整合、增能改造和矿井置换之名使已关闭、公告关闭和属于《通知》规定关闭的16种矿井合法化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坚决予以关闭。凡发现以各种名义使关闭矿井和应关闭矿井“合法化”而逃避关闭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整合后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停止建设,重新核实资源、确定规模。对整合后仍然存在一证多矿(井)的,必须重新设置采矿权,确保一证一矿(井),一套生产系统。坚决防止矿井简单拼凑,逃避关闭的现象。

(三)对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要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非法组织生产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为确保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生产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向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五)各地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资源整合矿井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后,要落实对投入生产的安全监管。要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督促煤矿制定并落实投产方案,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投入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OO七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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