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规定的24%和36%两条线,本律师的理解为:
第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法院按约定的年利率判决。
第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法院按照年利率24%判决。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这部分的利息还可要求对方返还。
第三,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法院按照年利率24%判决。但借款人已按24%以上利率(当然不能超过36%)支付给出借人的利息,法院也不判决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