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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未完待续)
来源:贾清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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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机动车拥有量急剧增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使用机动车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由此带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增加。机动车驾驶中有多种复杂的情形,驾驶员与机动车所有人可能为一人,也可能存在租赁、雇佣、保管等法律关系,在各种情形下,如果驾驶人在机动车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将是当事人面对索赔时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下面就赔偿责任主体问题做具体分析:(一)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在这种情形中,事故责任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同一的,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时当然应当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在这种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分离,驾驶人是事故责任主体,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受雇人在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期间,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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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贾清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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