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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藏私房钱被发现,能分吗?
来源:常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6
浏览量: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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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常成日常生活中,夫妻间藏着私房钱是常有的事儿,但大庆一对夫妻却因为“私房钱”问题闹上了法庭。原来,这名妻子把丈夫20多年来的工资都存入自己名下账户,用来买基金、买股票,但却一直瞒着他丈夫。丈夫得知真相后觉着憋屈,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婚内财产分割”。

常成最终,法院认为老吴主张婚内分割共有财产的诉求不符合条件,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常成点评

常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本案中,妻子虽然进行购买基金、借贷、集资等款项支出,但是丈夫并没有证据证明使用的是自己名下的存款,而且这些款项仍然在妻子名下,且受妻子实际操控,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无法认定妻子存在损害夫妻共有财产的事实,老吴主张婚内分割共有财产的诉求不符合条件,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常成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保护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也有例外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例如以下几种情形:

转移存款: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虚假过户: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变卖资产:将己方资产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私赠他人:将己方资产赠与其他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常成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常成夫妻共同财产的确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夫妻离婚或者对外债务偿还时往往还会引起争议。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财产有哪些?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情况下,夫妻个人的财产有哪些?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哪些财产属于个人,哪些财产属于二人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约定财产各归个人所有,在偿还对外债务时,要是债务人也知道这样的约定,那么该约定也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只需以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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