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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农村厂房)
来源:任学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6
浏览量:273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类型:厂房

2、地址:

3、面积及四至:

4、设施:

第二条 租赁条件

1、租金: 元/年,租赁期间租金不得变更。

2、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租赁支付方式:

4、其他费用支付: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行使房屋租赁权,定期收取租赁费。

2、甲方保证对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处分权。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是依法可以出租的,且不存在任何争议。

3、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质量风险,如出租房及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及时修缮,保证不漏、不淹、通水电,不得威胁乙方安全生产。

4、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

5、甲方负责解决本村村民集体意见及邻里关系,保证乙方生产不受该村村民阻扰,如有阻碍,由此产生的纠纷以及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和承担。

6、尊重乙方正常生产的进行,不得擅自闯入厂房,阻碍乙方生产经营。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如约给付租赁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承租房。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拆改承租房建设结构。

4、乙方投资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移动房以及其他后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均系乙方所有,合同解除时甲方不得扣押。

5、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15天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赁期满前仍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房屋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当支付乙方所付租金的    %违约金,以及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乙方因不当使用承租房或不能如约支付租赁费,应当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的   %违约金(甲方同意迟延,免除违约金),迟延支付租金超过   个月,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如约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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