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晓律师文集
刑事拘留天河上社看守所辩护
来源:刘俊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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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办案单位所属分局、市、县公安局和市局处、队法制部门提出。法制部门应当查验律师的“三证”,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制作《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会见。
办案单位不得接受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三、下列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应在五日内制作《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会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案件;
()走私犯罪、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影响社会稳定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可向看守所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向看守所送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书面通知(通知书样式附后)看守所该案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等重大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特殊性质的案件,并注明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否派员在场。
侦查机关注明会见时派员在场的,看守所应当在安排会见的48小时前,通知侦查机关派员参加会见。债查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参加会见并通知看守所。对无故不派员到场或超过规定时间派员的,看守所可以自行安排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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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俊晓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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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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