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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空白介绍信惹得祸
来源:黄兰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5
浏览量:830

一张空白介绍信惹得祸

作者: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黄兰根律师

【案情】2014612日,中山的个体户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东莞某服装公司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31月开始生意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布匹原料。双方发生生意往来至今一直是由被告的员工刘某持空白介绍信到原告店铺提货,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为提货后30天。20131215日,刘某持被告的空白介绍信到原告处提取了50000元货物。被告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催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却以20131215日刘某已经离职为由拒不支付该笔货款。双方为该笔货款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该笔货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东莞某服装公司辩称:“刘某已于201311月底离职,20131215到原告处提取货物的行为是刘某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支付该笔货款的责任。刘某持有的空白介绍信是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离职时私自保留,被告发现刘某利用被告的空白介绍信骗取原告货物后已经采取报警措施处理,原告应当直接起诉刘某要求刘某支付货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1、刘某确实已于201311月底离职;2、刘某所持有的空白介绍信处加盖被告的公章是真实的,该空白介绍信是刘某私自保留;3、刘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218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尽管刘某在201311月底已经离职,但是被告并未向原告告知刘某已经离职的事实。基于双方平时的交易习惯及被告的空白介绍信,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刘某是有代理权限即有权代表公司提取货物,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刘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本案被告承担,对于被告主张刘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与其无关的辩解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笔50000元的货款。

  【律师评析】在实践中,本律师跟很多企业的老板讲述本案件后,很多人会觉得本案被告很“冤枉”,因为本案中被告也是员工犯罪行为的受害方之一。但事实上,本案法院的判决有法有据,该判决无疑是正确的。那么,作为用人单位,该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发生呢?本律师建议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授权、严格管理代理证明文件,不随意向他人出具空白介绍信、空白授权书。在委托授权时,企业应当对代理人代理的地域范围、事项范围、授权期间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代理权终止或者被撤销时,企业应当及时收回代理权证书、介绍信、公章等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以及本单位的空白合同纸、合同专用章等。

2加大公示宣传力度,及时告知合作伙伴实情。企业应对撤消代理权、解除某人职务、丢失公章或者文书被盗的情形应及时通知重要的合作伙伴和进行公告。当发现行为人在无代理权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时,应当通知相对人。

3、禁止挂靠经营行为,杜绝发生连带责任法律风险。由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越权时显然构成表现代理。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少,而承担的风险往往较大,风险与收益极不对等。为了减少不确定的经营风险,企业要依法经营,禁止挂靠行为,杜绝这类表见代理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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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兰根
  • 执业律所:
    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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