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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背书不连续的支票该找谁兑现?
来源:黄兰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5
浏览量:655

一张背书不连续的支票该找谁兑现?

             作者: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黄兰根律师 候文黔律师

【案情】2013327日,原告中山某灯饰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将被告余某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与中山市某木业商行有生意往来,2012128日中山市某木业商行将一张出票人为被告余某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13122日,票面金额为127500元)用于支付原告的部分货款。原告于2013129日进行背书承兑时,银行以该支票已经挂失为由拒绝承兑。为此,原告将出票人余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票面金额127500元的付款责任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则辩称:“被告与古某有生意往来,涉案支票是给古某用于支付本人尚欠古某的货款。古某于20121211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挂失支票,并申请了公示催告。被告应古某的要求,20121212日另行支付了127500元货款给古某,被告再没有支付该票据款项的义务。”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了中山市某木业商行的经营者邬某和财务高某出庭作证,证人主要陈述了以下事实:1、涉案支票是中山市某木业商行给原告用于支付货款;2、中山市某木业商行是从古某企业的员工张某手中合法取得该支票。

经法院审理查明:出票人余某向古某开具涉案支票时收款人处和被背书人处均为空白,中山市某木业商行取得该支票及将该支票给原告时均未采取背书转让形式。古某于201212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2013122日以支票被盗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129日原告填写收款人和被背书人后进行承兑时,银行以该支票已经挂失为由拒绝承兑。201325日原告持涉案支票向法院申报权利,随后法院裁定终结涉案支票的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认为:出票人余某开具的未填写收款人的支票属于空白授权支票,其交付该支票时已经暗含授权持票人补记空白事项的意思表示,该支票的空白事项补记完备后,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出票人余某应承担票据责任。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对价后合法取得涉案票据并已行使付款请求权,遭银行拒绝付款后向被告余某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余某在7日内向原告支付127500元及利息。

【律师评析】在实践中,许多人为了方便支票的流通,出票人经常出具“空白授权支票”( 收款人处和被背书人处均为空白)及“远期支票”,近期在中山市古镇尤为盛行。然而,许多人殊不知可背书支票如果背书不连续所蕴含的巨大法律风险。我国《票据法》并没有采纳“票据的无因性”,除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换而言之,企业之间一旦发生票据纠纷,主张票据权利人必须举证其是基于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而合法取得该票据。倘若本案中,中山市某木业商行不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是基于与其存在生意往来而合法取得该票据,那么原告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因为涉案支票背书不连续,支票上根本不能体现支票的其他前手持票人,而原告与出票人余某之间又不存在任何基础关系,没有中山市某木业商行的配合很难举证原告是基于真实的基础关系合法取得该票据。为此,本律师建议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尽量不收取背书不连续的票据。如果出于无奈必须收取类似票据,应注意保存与交易方的各种交易凭证并且要求交易方出具相关证明以证实该票据是交易方用于支付欠款或货款等。

2、一旦票据被银行拒付,应及时向票据签发地有管辖的法院查询该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若在公示催告期应及时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另外,持票人应在被拒绝承兑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索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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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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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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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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