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燕青律师
孙燕青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其他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9-6416-2092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济南律师 > 天桥区律师 > 孙燕青律师 > 律师文集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作者:孙燕青  更新时间 : 2015-08-04  浏览量: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以上内容由孙燕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燕青律师咨询。

孙燕青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其他

手  机:139-6416-2092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