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律师亲办案例
拖欠房款惹来巨额违约金
来源:马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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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2007年05月18日来源:广州日报作者:黄露

本报讯 (记者黄露 见习记者陈栋)“房子还没到手不说,还要支付30多万元的违约金,这个代价会不会太大了!当初买房时也没仔细斟酌相关条款,我哪知道违约金会这么高啊!”前几天刚收到法院传票的姚先生又气愤又惊慌。

  房产律师提醒购房者,一定要按照自身的实际支付能力和需求买房,并确保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之后

再签字。一旦签订合同,就要尽力履行相关义务,以避免蒙受更大损失。

  佛山市民姚先生去年在顺德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100多万元。在签订合同之前,姚先生就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签订合同时补交了20万元。

  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显示,姚先生需要在20日之内交清剩余房款,如果逾期付款超过90天,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需按累计应付款的30%支付违约金;如果卖方交楼逾期超过90天,姚先生也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之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但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剩下的90万元让姚先生很犯难。姚先生和相关人员协商要求延缓还款时间,但是没有结果。随后姚先生便没有再理会。

  “违约金的金额远远超过了我支付的5万元定金,这个赔偿标准怎么能接受呢?当时签合同也没仔细看,现在才发现不公平。我违约要赔偿30多万元,开发商违约只需要赔偿7万多元,何况现在都还没到交楼时间,这个条款明摆着是霸王条款。”姚先生气愤地说。

  律师:可要求减少赔偿

  这个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从法律上来讲,姚先生要为自己的违约承担怎样的损失吗?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的马强律师表示,姚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房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合同中关于违约赔偿的条款有失公平,有格式条款的嫌疑。

  马强告诉记者,按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马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条款。

  “就姚先生而言,他可以要求法院减少赔偿违约金。而开发商方面的损失,我认为可以按照逾期利息来算。按照相关规定,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马强说。

  合同条款应仔细阅读

  马强提醒购房者,因为草率签约和冲动购房而引起的违约赔偿屡见不鲜,购房者要按照自身的实际支付能力和需求买房,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后就要尽力履行相关义务,以避免蒙受更大损失。

以上内容由马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强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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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强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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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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