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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怎样防范风险与陷阱
来源:王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5
浏览量:1080

文/王刚律师

之前本人已经发布两篇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文章,今天再发布一篇关于防范风险与陷阱等问题的文章,算是本人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的第三篇拙作,希望能够帮助看到此文的朋友们避免一些风险。

一、不要将钱借给用于非法目的的人。

首先不管是亲戚朋友还是不熟悉的人,向你借钱时一定要问清楚他借钱的用途,《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里合法的借贷关系既是指双方的借贷关系出于自愿,无一方使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行为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也指资金的来源及用途要合法,出借人的资金不能是挪用、贪污、盗窃而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也不得用于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枪支等非法活动,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非法活动还将钱借给借款人,那么该借贷关系不但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借出的资金也会成为用于犯罪的资金而被予以没收,所以借款时要问清楚借款用途并且要在借条中将借款人所述的借款用途写明。

二、一定要书写借条或借款合同并要妥善保管

民间借贷很多是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但不论平常关系如何,借钱的时候也一定要让对方书写借条或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如果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借款到期对方不予认可,出借人很可能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口说无凭的境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借款人一旦陷入债务危机或者不想还款了,没有书面证据诉讼中就会比较被动,增加诉讼的风险与难度,所以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或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协议还应当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本人之前写过一篇《民间借贷书写借条时的注意事项》,没看过的朋友可以进入本人的个人公众平台查阅。

三、数额较大的借款应当设定抵押物或担保人

数额较大的借款,一定要让借款人提供抵押财产或担保人,如果是提供房产、汽车等财产进行抵押的,还应到相应的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如果不能提供财产担保,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应当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赖帐的情况,便可行使抵押权或向担保人进行追偿来保护自己资金安全,但一定要小心借款人和担保人串通进行欺诈,因为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而担保时效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人曾接触过一个案例就是借款人和担保人利用两者规定的时间的不同来对出借人进行欺诈,因此借款时不但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也要了解担保人的情况,同时如果是单位作担保就一定要知道在没有总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做担保是无效的。

四、利息怎样约定受法律保护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诉至法院时超出部分不会得到支持,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除外。其次利息、利率一定要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写明,否则没有证据证明约定了利息的情形下,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息借款,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支付本金时不得将利息提前扣除,民间借贷有个通常的做法是,给付本金时先将首期或全部的利息扣除,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五、注意还款期限及诉讼时效

约定了还款时间的借款,一定要注意不能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超出了诉讼时效,又没有证据证明在期间内进行过索要,很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同时在诉讼时效内索要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在债务确认书上签字等,有了这些证据就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应当注意防范的陷阱

1、利用多音字或多含义的字打借条。

举个例子,甲向乙借款十万元,向乙出具了借条一份。两个月后甲归还了一万元,并要求乙把原借条撕毁,重新再为乙出具借条一份:“甲借乙现金十万元,现还欠款一万元”。问题出来了,这里的“还”可以读为“huan音,也可读为“hai音,如果读为:huan可以理解为已还一万元,如果读为”hai就成了还有欠款一万元没还。如果借条打成这样,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就会增加很大的诉讼风险。

2、设圈套让其他人签字

甲向乙借款2万元。在乙要求甲书写借条时,甲称去找纸和笔写借条,单独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乙,乙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2万元钱交给王。后乙向甲索要时甲不认账。乙起诉法院,甲辩称借条是乙伪造并申请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甲所写,如果乙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借款事实,那只有吞下败诉的苦果。

3、签名时故意签错

这种情形一般都发生在借款双方不熟悉的情况下,出借人把借条写好让借款人签字时,借款人故意利用多音字或形态接近的字写错名字,如果出借人没有发现,无疑会增加追索的难度与风险。

4、借条打为收条

故意将借条写为收条,如“今收到某某的现金X万元”,等到出借人索要或诉至法院时,辩称是出借人向其偿还的借款,所以打成收条。

以上就是本人关于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避免陷阱的一些拙见,如果有朋友要将钱借给他人特别数额又相对较大,保险起见还是要找律师咨询,并且为您书写《借款合同》,这样能够更好的规避风险。

 

以上内容由王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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