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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期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马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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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是某厂的一位老职工,在该厂已经工作14年,跟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份,因腰腿病,需住院治疗。单位领导表示最多可以给六个月的治疗期,六个月出院后他要求上班。单位给他安排了一些劳动强度低一些的工作,1个月后,厂里见到他并没有根治病情,不能胜任新的岗位,而且还需要断断续续的治疗,单位领导担心以后还要负担更多的医疗费用,就集体协商后书面通知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他对此不服,认为他为辛辛苦苦的企业工作十来年了企业太不尽情理,难道劳动者生病连治疗的权利都没有吗?他到仲裁委去申请仲裁,庭审中,企业表示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本案的关键是对“医疗期“的如何正确理解!用人单位认为单位给了劳动者六个月的医疗期,所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对医疗期在理解和操作上存在偏差,医疗期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的,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如: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等;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劳动法同时规定,劳动者除存在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仅如此,劳动者除存在第25条规定情况之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本案中李先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单方面决定给予六个月的医疗期同自己可以享受的12个月医疗期的时限相差甚远,所以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在法定的医疗期满后,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也应该支付法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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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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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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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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