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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学习之“劳动者无故缺勤3天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来源:郭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8
浏览量:1742

【案例】

   劳动者陈某受聘于某用人单位任“财务经理”一职。20141110--1112日,陈某没有出勤,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主管多次要求陈某说明上述3天缺勤原因及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补办相关手续,陈某说曾经电话向公司老板请假但拒绝办理补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在2014121日发出通告:由于陈某无故缺勤3日且拒绝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于20141216日向苏州市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意见】

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援引《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等程序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公告;

2、用人单位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需要劳动者在完全知悉本单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下提供劳务。

  3、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时,用人单位需要及时书面知会劳动者并需要合法收集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的严重程度负有举证责任;

4、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工会、职工代表会议或者全体职工大会等方式在充分听取劳动者申诉或者意见的情况下,确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确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需要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全体表决方式确定针对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的处理结果(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警告、记过等处分);

5、用人单位需要将上述会议内容及处理结果及时公示公告;

6、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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