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明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诉某公司工伤事故赔偿案件
来源:尹志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10
浏览量:392
案情简介:
  张某2003年入职深圳某公司年张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社保部门向该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4112元,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告知张某。20043月,该公司却和张某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公司向张某赔偿工伤待遇、工资等共计14000元,双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公司签定协议后持协议书到当地劳动部门加盖了劳动站印章确认。张某领款后申请仲裁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余款。

审理结果:
  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张某诉求均被驳回,理由是已经协议处理。二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理由是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该予以撤销。

简要分析: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一般情况下,民间协议尤其是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的协议,法律应该予以支持,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内容显失公平,以及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本案中,张某作为一个工伤事故的受害人,经济状况不佳,急需钱以维持生活。但公司将代收的社保工伤赔付款拿到手后,并没有依法转交给张某,而是趁张某急需用钱的时候和张某签订协议,并且约定的支付款项比社保已经赔付的款项还少112元,这就意味着公司还可以因张某的工伤事故获利112元,这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属于显然不公平的协议。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协议书,依法改判,支持张某诉求。
以上内容由尹志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尹志明律师咨询。
尹志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89好评数4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国际创新中心(汇德大厦)3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尹志明
  • 执业律所: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国际创新中心(汇德大厦)3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