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龙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如何应对员工的不辞而别
来源:郭子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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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龙律师解读企业如何应对员工的不辞而别

                   原创作者:郭子龙律师

 2015624日凤凰新闻报道:“2014620日,西北政法大学在《陕西日报》发布辞退公告,根据《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辞退管理规定》之相关规定,对该校李某等10位老师作出辞职处理,现予公告。无独有偶,西安工程大学也在同日通过《陕西日报》发布公告称,西安工程大学经对教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清理,已旷工超过一个月的30名教职工,限本人自公告登报之日起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到的,学校将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代背景下,员工显然不再是弱势群体,甚至大有携法律之优待任性胡为,却又一副你能拿我怎样的架势。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来释放工作压力,面对如此擅自离职或不辞而别却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员工,企业是否就无计可施?或者索性听之任之?西安两大高校不惜登报公告的真实目的又是什么?待本律师为您娓娓道来: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将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员工不辞而别或擅自离职,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则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双方长期处于一种不提供劳动亦不发放报酬却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员工很可能会回来向企业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工资、加班费等(因考勤纪录的举证责任由企业承担)这时,若员工在外发生人生意外伤害,尤其是死亡的,其家属极有可能把责任以及赔偿问题,推到企业身上。

其次,如果真得出现员工不辞而别或擅自离职的情况企业又应如何应对和处理

第一,遇到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限期到岗的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时间内回企业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第二,当员工不辞而别已达到企业规章制度中可以辞退的标准,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工资结算等相关离职手续。

第三,至于通知书的送达,企业应采取挂号信或快递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应急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企业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企业履行了通知义务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企业可以在报纸上公告送达

再次,注意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设计中对该种情况进行风险防控,以使上述应对措施有章可循。

第一,关于通知书的送达地址。企业应严格要求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入职登记信息》等文件时,填写完整准确的通讯地址或紧急状态下联系人的通讯地址,并且确认上述地址为企业向员工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的送达地址,但凡企业向上述地址邮寄的文件,即发生法律上的送达效力。

第二,关于工资的结算。企业应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离职时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完成后才可最后结算工资。如此,则即使企业暂缓工资支付,亦不再承担工资拖延的法律责任。
第三关于损失的赔偿。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不辞而别或擅自离职的,应根据未提前通知的日期折算作为企业寻人顶岗的损失,双方确认企业有权在未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

此外,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企业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员工未到期离开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如果员工未与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就到其他企业上班,造成原企业损失的(有实际损失数额证据),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员工擅自离职时尚有未交还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其他公司财物的(领取时已做好原始登记),企业也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该员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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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子龙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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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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