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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财产关系不应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决定因素
来源:陈平凡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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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关于婚姻财产关系的热烈讨论。不少人认为人们的择偶观将从此改变,从首选“富二代”变成要选情投意合的“潜力股”。对此专家认为,财产关系是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司法解释只是司法者在审判实践中的裁判依据,而不是百姓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更不能成为“唯一准则”。
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妇没份儿”、“婚前按揭买的房属个人财产”等规定更是引发了“丈母娘最新要求:女儿一定要在房产证上署名”等热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认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改变人们的婚恋观’是片面的。因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这类纠纷才有了司法解释。需要批判和警惕的是那种把婚姻关系工具化、功利化的倾向。”

据了解,我国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婚姻法,很少涉及婚姻中的财产问题,2001年底和2003年底出台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涉及婚姻财产的条款才逐渐增多。李明舜认为,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规则渗透到婚姻中,使婚姻家庭问题物质化,司法解释在这样的条件下处理婚姻家庭财产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市场规则和财产法的影响。这对于婚姻家庭来说有利有弊,利是婚姻家庭不能完全摆脱经济社会物质基础的制约,市场经济的规则在婚姻家庭里也需要遵守,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但另一方面,婚姻关系又是伦理实体,不应完全市场化、让财产起决定性作用。财产关系应从属于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随着夫妻身份的建立而产生,随之解除而取消,不应成为婚姻家庭中的决定因素。

司法解释是法官处理纠纷案件时的技术性规范,但“人们婚姻家庭行为要有比司法解释本身更高的道德规范。如果一个婚姻家庭完全守在法条的‘底线’斤斤计较,那么这个婚姻家庭不会是美满幸福的。”李明舜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认为,从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来看,是承袭了婚姻法并尊重中国文化传统和婚俗习惯,是基于身份关系保护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要强调的是夫妻之间涉及财产关系,司法者要用身份法解决财产关系,而不应该以财产法的关系来看待。另外,司法解释也很好调整了夫妻间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调整了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王芳举例说,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指出,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说明夫妻间“立契约未必生效”。因为他们是夫妻,双方不情愿,协议不生效,这和市场交易中的契约关系有本质不同。法律基于婚姻保护了身份利益,而不是单纯的个人财产利益。因此“老公变房东”等说法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法律虽然有权基于保护理念介入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该尊重个人对家庭生活事务的自我决定权。也就是说,很多时候法律应置身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外围,只是在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和权益受到侵害并请求干预时才能干预。

不过专家也指出,新司法解释对财产关系过分关注。李明舜说,例如房屋的问题,房屋笼统地被作为财产的规定就不合理。一般说来,房产有的是作为投资用的,有的则是婚姻家庭必须的住所,不是简单的商品,而是家的载体,应该属于有别于一般商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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