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元律师亲办案例
从一份判决,看聘请律师的必要性
来源:张宝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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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宝元,黑龙江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很多人觉得发生了纠纷,尤其是那些看起来并不复杂的纠纷,自己突击学习一下法律,或者向略懂法律的人士请教一下,自己就足以应付一场诉讼。本文从一份民事争议中最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切入,来分析聘请律师的必要性。

案情简述

2013年2月8日,乙以生意周转为由,在甲处借款人民币400 000元,约定月利率2%,丙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债务的履行进行担保。2014年8月,乙向甲偿还200 000元后,该笔债务一直未得到继续履行。2015年1月,甲以乙、丙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偿还欠款本金200 000元,利息92 000元(200 000元×0.02×23个月),共计292 000元,丙承担担保责任。起诉状中,甲陈述,其与乙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半年。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借据,上载借款400 000元,月利率2%及担保人为丙等事项,但无还款期限的约定。

庭审中,乙对甲陈述事项并无实质性争议。丙提出抗辩主张:甲自认与乙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半年,那么丙的保证期限已过。

人民法院依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判决丙免除本案的担保责任,乙偿还甲借款本息292000元(截止至2015年1月8日)。

上述案情,看似并不复杂,但由于甲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同时也没有委托专业人士,导致了自己权利的损失。具体如下:

1.免除了丙的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甲自认约定了半年的履行期限。该约定为口头约定,如果甲不对其作出不当的自认,乙、丙也无证据可以予以证实。那么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甲可以随时主张返还,保证期限为自甲主张返还之日起6个月,那么在本案中,丙就有可能无法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

2.甲主张的本息计算有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那么甲本次主张本金应为400 000元-[200 000元-(400 000元×0.02×18个月)]=344 000元,利息应为344 000元×0.02×(23个月-18个月)=34400元,本息合计344 000元+34400元=378 400元。而甲少主张378 400元-292 000元=86400元。

总结来看,本案中甲虽然得到了法院判决乙向其支付292000元(截止至2015年1月8日)本息的胜诉判决,但做的不够好。首先,损失了担保人丙,使得债务履行丧失了一道保障;其次,少主张了86400元(截止至2015年1月8日,该数额会持续增加)。人民法院只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而不能超出诉讼请求,而且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甲丧失了上述未主张的权利的主张资格。所以,不要觉得聘请律师没有用,普通百姓跟专业律师比起来,在法律技能上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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