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系适格诉讼主体?
从事P2P借贷信息服务的平台(非股权众筹等投资类的P2P平台)的借贷业务通常涉及三方:借款人/借入方、投资人/贷出方和P2P平台,某些项目还涉及第四方-担保方。平台发布借款人的借款项目需求,投资人(通常为多个)投标该项目,中标后投入资金,与借款人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当P2P平台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必然要考虑诉讼维权。提起诉讼要素之一是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鉴于投资人数众多分散,单个投资人出借金额较小(通常一个借款项目对应多个投资人),掌握的借贷信息有限,直接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有诸多不便。相对来说,平台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为各投资人统一维权,是更经济、便捷、有效的方式。
问题在于:平台是否可以自己为债权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呢?实践中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1、合同约定代为诉讼。合同约定借入方和贷出方同意平台代贷出方向借入方提起诉讼,但在合同的贷出方未将债权转让予平台时,平台无权以自己作为债权人向借入方提起诉讼。(见相关案例:(2015)宽民初字第00897号)。
2、债权转让。投资人将债权转让予平台,经通知借入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平台因此成为债权人,获得向借入方提起偿债诉讼之原告主体资格。(《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借贷合同双方为借入方和贷出方,非P2P平台。因此平台拟获得法律上认可的债权人地位,必须经法定程序受让投资人的债权。
【版权声明】
本文由上海律师黄英芝创作或整理,法律许可范围内相关版权归作者所有。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作者未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