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瑶律师亲办案例
准确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是依法清收的关键
来源:薛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3
浏览量:633

从依法清收的实务看,大量无从执行的案件有的是债务人下落不明,有的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有意无意地拒绝协助,有的是发现债务人财产后他人的阻挠,其中最关键的是无法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在办理贷款诉讼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1、无中生有:明知无财产可供执行却不顾实际,以诉代管。

个别信贷员对特殊原因,自己收不回贷款时,向法院“一诉了之”,以摆脱责任为主要目的,不关心能挽回多少损失,浪费信用社诉讼费,浪费司法资源。如某贷款户是多年上访户,家属又患重病,维持家庭生活都困难,依法清收的前提是债务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来还债,法律是不会迫使这样一个当事人去做他无力做到的事的。这样的贷款诉讼无效,有怕日常催收麻烦,可以用支付令来督促,解决时效问题。

2、隐瞒不报:有财产信息却不提供。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的存在“互保”现象,比如某贷款甲自己名下原有贷款,同时给贷户乙的贷款作担保,乙的贷款已经形成不良贷款,该社明知道甲有很多存款,有为乙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就是不追究甲的保证责任,继续给甲授信放款,只顾给甲放贷,不顾清收乙的不良贷款。

3、情报有误:提供的财产信息不准确。

在根据信贷员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保全措施时,发现有的信息不实,如某信贷员申请保全贷户杨某的养殖房,但是法院工作人员到该村委采取保全措施时发现,该养殖房根本不是该贷户的,而是梁某租赁了该贷户的口粮田盖的养殖房。

三、解决依法清收难的对策.

从当前的不良贷款清收形势和专职清收人手看,无法对要诉讼的贷款进行专门的诉前调查,人手达不到,时间来不及,需要各社贷款管理人准确提供财产信息,这是有效依法清收的关键,而要准确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有关工作从贷款发放前就要开始,并贯穿到贷款审查,贷后管理等贷款业务的整个过程,防微杜渐比亡羊补牢好,哪个成本低,显而易见,不要等债务人跑了,贷款收不回了再匆忙应付,那时候我们不知要损失多少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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