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律师实务
第一讲 新三板概述
一、概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称新三板,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
二、类别
一类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一类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三、历程
2006年1月16日中关村试点
2012年8月3日试点扩至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海
2013年6月20日颁布扩容规定
2014年1月24日扩容到全国后的第一批企业挂牌
第二讲 业务规则
一、主要规则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四)《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
(五)《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六)《章程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二、挂牌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运营;
(四)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挂牌准入
(一)适当调整挂牌准入条件;
(二)允许申请挂牌公司存在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期权)激励;
(三)允许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融资;
(四)有机对接证监会行政许可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审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五)明确历史遗留的股东 200 人以上公司经证监会规范确认,且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挂牌。
四、定向融资制度
(一)将定向增资新增股东人数限制放宽到35人(挂牌公司原股东不计算在内);
(二)再融资豁免核准制度(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
(三)建立储架发行制度。一次核准,分批发行;
(四)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预留了空间。
五、交易结算制度
(略)
六、挂牌公司监管
(略)
七、主办券商管理
(一)取消了对主办券商资格的事前审批,凡是具有证监会批准的相关业务资格并在人员、技术上符合有关要求的证券公司均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获得通过后即可开展相关业务;
(二)将主办券商从事业务分为推荐、经纪、做市三类。
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增设机构投资者准入条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以及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由金融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二)允许自然人投资者进入,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以上,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个人投资者;
(三)明确定向发行投资者准入标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及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三讲 操作程序
第一阶段: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
讨论、确定重大财务、法律等问题解决方案、股份公司设立前重组方案及股份公司设立方案;确定工作时间表。
第二阶段:股份公司设立前相关工作
解决重大财务、法律等问题;股权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业务重组,规范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三板相关知识培训。
第三阶段:设立股份公司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审计、验资、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阶段:挂牌前相关工作
各中介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五阶段:完成申报,申请挂牌
主办券商完成《 关于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与中国结算登记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披露相关文件。
第六阶段:公司股份开始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
第四讲 常见法律问题
一、确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问题
二、股权结构调整和管理层股权激励
三、历次出资问题
四、公司前身的问题
五、资产权属
六、历史沿革过程中的重大资产收购、重组行为
七、独立性问题: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八、税务问题
九、战略投资者引进
十、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
第五讲 律师的工作
一、概述
(一)对公司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
(二)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确定解决方案并协助实施;
(三)准备公司规范、股改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书、三会规则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
(四)为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尽职调查
(一)合法合规事项调查
1.调查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
2.公司最近二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
4.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
5.公司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
6.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合同;
7.公司的纳税情况;
8.调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9.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二)公司治理调查
1.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2.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
3.股东的出资情况;
4.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5.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6.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
三、新三板业务中的执业标准和风险防范
(一)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比主板等的要求低
(二)多数法律问题的处理与规范的标准与主板等上市的要求相同或趋同
(三)对部分具体问题新三板给了公司和中介机构一定的灵活处理空间
(四)律师和律所对新三板业务的风险控制
四、律师收费与后续业务
(一)目前律师新三板上市业务的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二)政府补贴
(三)挂牌后的持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