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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公告: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来源:刘平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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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将于8月21日发布公告,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统一作出风险提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根据今年10月1日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有关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对于如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即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本次公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上述程序性规定,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统一作出风险提示。

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程序性权利的一种切实保障,也能够使被执行人对在执行程序中实施的各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审慎的判断,从而对其履行义务产生积极的作用力。随着公告的发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将首先由相关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更多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将逐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也将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并向征信机构通报,同时还将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社会生存空间大幅度缩小,失信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履行义务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而通过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还将进一步对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被执行人产生相应的威慑力,使其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最终对形成诚实信用的整体社会风尚起到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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