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波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来源:冉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1
浏览量:1018

代理意见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

K(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某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一案,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复核阶段代理人。经过认真查阅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A病历资料、视听资料等,仔细查看事故现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错误,认定D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A才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认定所依据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事故现场和A爬上树是虚假的,根据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等不足以认定D就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

(一)ABC等关于DA借车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DA借车的事实是虚构的。

1ABC等关于DA提出借车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DA提出借车的事实是虚假的

A第1次笔录,D就说“让我开一下嘛”,A第2次笔录,“这时D就过来对我讲:‘把车给我骑一下’”;B第2次笔录,“我听见DA说:‘把你的车给我骑一下’”; C第2次笔录:“A把车开下来后,D就对A喊:‘我要骑车’。

2ABC等关于A车辆没有油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A不会提出车没有油的问题

A第2次笔录:“我就讲:‘我车没有油了’”; B第1次笔录:“但那人又说:‘摩托车没有油了’”; B第2次笔录:“A说:‘车没得油了’”; C第1次笔录:“A不同意并说:‘没有多少油了’…”; C第2次笔录:“A说:‘车没有油了’”。

3ABC等关于D说加油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

A第1次笔录:“D说:‘我给你的摩托车加油嘛’…”A第2次笔录:“然后D接着说:‘明天我给你把油加起’…”B第1次笔录:“‘明天我给你加油嘛’…”B第2次笔录:“D又说:‘明天我取钱给你加油嘛’…”C第1次笔录:“D就说:‘明天我取钱帮你把油加起’…” C第2次笔录:“卢说:‘没了,明天取钱给你加起。’”

4D不可能向A借摩托车开。

从“五桥王婆串串香”(事发当晚用餐地点)离开时,因喝酒较多,D没有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而是搭乘A驾驶的车辆到“无人区”(事故发生地),所以,D不可能找A借车开。

(二)事故现场是虚假的,D对“无人区”非常熟悉,D不可能驾车从“断头路”的公路处往长岭方向飞出去。

1、D对事故发生地点比较熟悉,不可能驾车从“断头路”飞出去。

D对事故发生地点比较熟悉清楚事故发生地点为“段头路”,明白驾车从公路向“断头路”飞过去的危险,不可能驾车从“断头路”飞出去

2、根据对事故现场的查看,D不可能从“断头路”驾车飞出去。

根据现场实地查看,“断头路”往长岭方向到事故车辆所处位置较远,中间还有体积较大的石头,D不可能驾车从“断头路”飞到事故车辆所处位置,被申请人认定D驾车从公路向“断头路”飞出去,缺乏合理的事实依据。

3、根据事故发生后车辆、身体所处的位置,D不可能从“断头路”驾车飞出去。

根据参与急救的医生、护士介绍,事故发生后,D的身体位于离“断头路”接近200米远的地方,换言之,身体和车辆的位置有接近150米的距离。驾车从“断头路”飞出去发生事故,身体和车辆不可能相距近150米。

(三)A不可能爬上树,其左脚受伤与爬树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A不可能爬上树,更不可能在树上坐一分多钟,其左脚受伤与爬树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对事故现场的查看,公路旁边的树较大、较高,不方便爬到树上,更不可能在树上坐上1分多钟、坐在树上玩手机。A等人前往“无人区”的目的是吃蛋糕,不可能爬到树上玩耍。

2、A受伤的部位是足第一趾,而不是左外伤,从树上跳下不可能导致左足第一趾受伤

A于2014年7月20日在重庆三峡中医院百安分院门诊检查治疗,根据《放射科X线会诊报告单》显示:A的伤情为左足第1趾远节趾骨周围软组织内斑状稍高密度影。A从树上跳下来,不可能导致左足第一趾受伤。A左脚受伤与爬树、从树上跳下来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二、A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D不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对本次事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1E在录音中谈到“她(F)说带的个人摔死人了”,可以认定A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

2014726日,E到申请人家玩耍时,E谈到,FA母亲)曾在电话中告诉她,A骑车带人摔死人了,需要找人帮忙。如果不是A驾车带人致D死亡,F不可能告诉E这一事实,并请求E帮忙。

2AC等人有串供行为,可以证明是A驾车致D死亡。

A曾与C发短信,讨论“统一口径”事宜。讨论“统一口径”就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逃避法律责任。如果不是A驾车致人死亡,就不会承担或仅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则不会存在“统一口径”的问题。

3、骑车从土坡上去的是A和D,且驾车人就是A,或许,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导致D死亡的事故。

根据对A、H、C等的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前,B、C坐在马路边上的人行横道,H提着蛋糕往土坡上走,A驾车上土坡,D(穿黑色衣服)是留在马路中间的。根据对B的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前,两个穿黑色衣服的人骑车上土坡。B、C坐在马路边上的人行横道,H提着蛋糕往土坡上走,所以,骑车上土坡的就只可能是A和D,且驾车人就是A。

4、A左足第1趾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A于2014年7月17日左脚受伤,但A提交的病历资料是2014年7月20日的。A左脚的伤势较重,不可能等到2014年7月20日才去检查治疗,所以,A隐藏了最初始的病历资料,以掩盖事实真相。

其次,《放射科X线会诊报告单》与门诊诊断证明书的结论不一致,《放射科X线会诊报告单》的结论是左足第1趾远节趾骨周围软组织内斑状稍高密度影,而门诊诊断证明书的结论是左外伤。换言之,A是在掩盖左足第一趾受伤的事实。

再次,A左足第一趾受伤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A从树上跳下来是不可能导致左足第一趾受伤的,其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结论错误,望贵局依法认定A(驾驶人)驾车搭乘D发生导致D死亡的交通事故,A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D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以上代理意见,望贵局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

冉波  律师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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