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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来源:李冀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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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涉及到补偿款在本集体内部分配,就不得不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因为只要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参与分配(当然,还要看具体村里的政策,但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是一定能享受村民待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是有区别的,只要具有本村户口,就是本村的村民,但不一定能享受村民待遇,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仅要有本村的户口,还要满足一些其他条件,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本村村民,但本村村民不一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我国许多省市都制定了本地区的认定标准,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基本上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确立集体经济组织,此集体经济组织与彼集体经济组织应是相互独立的、并列的、互斥的关系,农业户口的户籍在哪村就应属于哪村的成员。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村的村民。因此对于户籍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内,是不能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履行了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履行的义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单是个空户口,而应是在本经济组织内共同生产、生活,享受应享受的权利,履行应履行的义务这也是“村民”与“集。如成员有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社会统筹、提留”等等的义务,也有依法享有土地及其他集体财产承包经营和共同处分等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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