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关于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状
作者:何竹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7-22 17:25 浏览量:2556
答 辩 状
答辩人:X藻,男,汉族,198*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旧堡乡三里庄村,联系电话137181187**。
被答辩人:X俊海,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村17号,电话138107891**。
X藻(以下称“答辩人”)对贵院受理的X俊海(以下称原告)诉答辩人、北京**文化传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朝民初字第30286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法院:
1.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北京**文化传某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关系。
答辩人非原告诉称的北京**文化传某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9号楼D座602的办公场所室内装修业务发包给答辩人,答辩人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原告不存在业务关系。答辩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室内装修”项目发包给X藻,更谈不上答辩人雇佣原告进行安装木地板,日工资200元之说了。答辩人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原告让答辩人去另一个房间干活,自己干外面这点平时比较拿手的活。答辩人便在原告的安排下去了原告指定的房屋干活,就几分钟的时间,便听见外屋在大喊救命......出来一看已经受伤了。作为一名该工种的老技工了,应该遇见危险性并做好防御工作,但他还是没有做好相关的预防措施,显然是存在重大过错的,应该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终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X俊海以伪造事实,把答辩人作为非本案适格被告进行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该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为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令其承担诉讼费,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X藻
201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