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由于各种历史的、客观的原因,存在大量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权利凭证,也未取得规划许可但已建成多年且一直在使用、居住的房屋,俗称“无证房”。
作为多年从事房屋拆迁、征收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拆迁律师,笔者发现:在实践中,在拆迁中,大量存在拆迁方将以上情况的房屋定义为“违法建筑”(简称“违建”),确定极低的拆迁补偿标准,甚至在没有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将其野蛮拆除的情况。
那么未取得规划许可而建成的房屋是否等于违法建筑呢?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
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有关政府部门往往是以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为由,将“无证房”定义为“违建”,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城乡规划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因此,如果房屋建成于2008年1月1日前,该房屋的建设并没有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依据建房行为实施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将其定义为“违法建筑”的做法是缺少法理支持的,是荒谬的。
因此,拆迁律师的观点是:在2008年1月1日前建成而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由于建房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不是违法建筑,既然不是违法建筑,在法律上就应视为合法建筑,并按合法建筑的拆迁补偿标准给予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