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巍律师亲办案例
长江沉船事故后续之索赔法律提示
来源:王传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0
浏览量:908

自6月1日“东方之星”沉船至今,国人惊痛之余,由此涉及的一系列善后事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该次事故涉及人数众多,结果沉重,影响之大是难以估量的,因而任何与之有关的工作都能轻易牵动人心。如何做好遇难家属的安抚工作就首当其冲,使其有效获取赔偿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旨在为相关主体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指引,尽己之力促进事件解决。

遇难者中既有旅客也有旅行社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船员,主体不同,适用的赔偿标准也就不尽相同,而赔偿责任主体也涉及到船方、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三方面,求偿主体与赔偿主体之间又分别存在着对应的合同关系,因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截至目前,事故原因调查尚未有结果,该结果也会使得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为明朗。

首先,旅客与旅行社之间系旅游合同关系。根据《旅游法》79条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具有确保游客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证明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旅客可请求旅行社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请求权竞合,即遇难者家属既可依《合同法》又可依《侵权责任法》索赔,因为二者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规定不同、赔偿数额不同(以侵权责任起诉,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依照合同起诉不支持精神抚慰金)、过错责任不同(依照合同起诉为无过错责任,依照侵权责任起诉为过错责任),旅客可以自有选择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其次,旅客与轮船公司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及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属于无过错责任,承运人不能免责,作为承运人的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应当对旅客进行赔偿。

再次,事件中遇难或受伤人员自身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以旅客为例,其可能已经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其他寿险或意外险,此时可依据保险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索赔。《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作为震惊全国的沉船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知悉,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内及时支付保险金。

然后,船主与船员,旅行社与导游或船上的其他旅行社工作人员系劳动合同关系,船员或旅行社工作人员依法可获得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或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次事故中,船上工作人员显然是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而旅行社工作人员亦是在旅行带队旅游或辅助服务的工作中遭受伤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工作人员亦为船上乘客,与船方系运输合同关系,此点与旅客的求偿依据相同。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船员、船长及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在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船员、船长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吊销适任证件、罚款或者其他处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沉船事件发生后,相关各部门反应迅速,都在积极处理事件后续的保险理赔、家属安抚、事件原因调查等事宜,相关责任者应当严惩,以儆效尤。我们建议完善船舶航行特别是内河航运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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