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启安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不允许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
来源:冉启安律师
发布时间: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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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谭某、王某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于199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谭某、王某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谭某认为自己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把王某赶回娘家后,又与另一个姑娘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刘某也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不仅指一个人与两个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而且一个人与两个人同时形成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只要是重婚,无论表面上是什么形成,都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禁止,而且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那种认为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两个同时成立的事实婚姻,仍然构成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就本案而言,王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谭某、刘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也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谭某、刘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但刘某如果不明知谭某、王某是夫妻关系,或者不明知谭某、王某尚没有离婚,则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自2005年7月25日《恩施晚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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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冉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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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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