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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
来源:梁延双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7
浏览量:1126
青岛市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赔偿计算表(2011年)

一、死亡赔偿金
a、城镇标准: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农村标准:农村年人均纯收入×20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1、 18岁之下的,生活费赔偿计算至18岁
2、 18岁至60岁区间:a、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
                      B、农村标准: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 被扶养人必须本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否则不赔偿。)
3、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少赔偿1年;75岁之上的被扶养人,只赔偿5年的费用。
此外,老年的被扶养人,需查明其有几个儿女,死者只承担其相应的份额。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额不超过一个人的总额。
三、丧葬费
计算标准:  上一年度全社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残疾赔偿金
以一级伤残为例:
A 、伤者60周岁以下的:
① 城镇标准: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② 农村标准:农村人均纯收入×20年
B、60周岁以上的伤者,每增加1岁赔偿相应的减少1年;伤者75周岁以上的,只赔偿5年的费用。
(* 依伤残等级的逐步降低,费用每级相应递减10%。比如十级伤残的赔偿费用只是一级伤残的1/10。  多处伤残的,以最高的伤残等级为基础,其他伤残二到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为4%;六到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常只对死者家属及构成残疾的伤者予以支付。所以,如果当事人想主张该部分费用,受伤的人,要建议其进行伤残鉴定。
六、误工费、陪护费的证据要求
① 受伤人员的误工费,需要以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后由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等证明误工时间;
② 关于误工费的数额,有工作单位的,需要由单位出具因伤误工停发工资的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出事前三个月的工资单佐证。若收入水平达到纳税标准的,需要提交相应的完税证明。
③ 若确实无法提出证据,按法院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七 、住院伙食补助费
每天12元×住院天数
八、其他
交通费、营养费等当事人想主张的费用,需提交相应的合理证据,如医生医嘱、购物发票等。此外,交通事故通常涉及到财产损失,主张赔偿该损失时,需提交法定部门做出的财产价值评估认定书。

     附:
2010年青岛市各项统计数据(2011年人损案件适用标准)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998   
人均消费性支出 17531   
农民人均纯收入 10550   
农民消费性支出 6662   
社平工资 2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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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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