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恩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上诉人白兰存与被上诉人周文俊等六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杨宝恩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7
浏览量:81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本人接受上诉人白兰存的委托,担任他与六名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本人现就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予以商榷。

一、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首先应当确定:(一)白兰存在跳楼前,已在周文俊家与朋友一起喝过酒;(二)白兰存是在周文俊家的窗户上跳楼的;(三)是周文俊提出愿意付一万元打赌,才促使白兰存跳楼的;(四)白兰存跳楼后,共造成了各种损失为173088.27元。

二、   本人认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和责任分成原则是适用本案的基本原则。就本案客观存在的事实和过错责任而言,作为受害人白兰存在2007年l月1日晚与朋友一起在被上诉周文俊家喝酒时,竟将周文俊愿出一万元打赌的诱惑之言信以为真,竟为了一万元就舍身跳楼,竟过高的估计自己能抓住窗外的树,而造成自身伤害,故然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但是,被上诉人周文俊作为请朋友来家喝酒的主人,有义务保护客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却明知上诉人酒后容易冲动和失控,不但对客人未履行保护义务,反而还言明愿出一万元与白兰存打赌跳楼,并且在白兰存跳楼过程中,未见周文俊采取过任何防预措施,却是抱着放任的态度,就是要看看白兰存跳楼后是否能抓住外边的树。由此看来,周文俊的行为是导致白兰存身体受到伤害的根本原因。因此,周文俊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其次,其余五名被上诉人与白兰存、周文俊都是朋友,并一起在周文俊家喝酒、娱乐,按照公序良俗,互相之间均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但当周文俊声明愿付一万元与白兰存打赌跳楼时,却沒有任何人阻止两人的赌搏行为,也沒有任何人对白兰存解释周文俊的话是一句玩笑话。所以,其他五名被上诉人对白兰存身体受到伤害也应负有间接责任。

三、   在本案中,就上诉人白兰存的损失及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的数额而言,本人认为如果沒有被上诉人周文俊声称愿意付一万元的巨大诱惑的话,既就是上诉人酒后容易冲动和失控,也不至于出现上诉人跳楼致伤的惨状。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规定,被上诉人周文俊应当承担上诉人损伤后60%的赔偿责任(即103852.96元)。另外,上诉人白兰存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跳楼会对自已造成伤害,而由于酒后冲动,再加上被上诉人高额赌资的诱惑,竟然纵身跳楼造成自身伤残,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也应在向所有被上诉人主张赔偿的同时,减轻被上诉人40%的赔偿责任(即69235.31元)。其次,其他五名被上诉人虽对白兰存的人身损害无直接过错。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也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7308.83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认真考虑。





代理人:吐鲁番市浩然法律服务所

               杨宝恩


以上内容由杨宝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宝恩律师咨询。
杨宝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7好评数2
新疆吐鲁番市文化路天伦小区4号楼2单元2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宝恩
  • 执业律所:
    新疆吐鲁番市浩然法律服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K331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新疆-吐鲁番
  • 地  址:
    新疆吐鲁番市文化路天伦小区4号楼2单元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