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7月底,本是无业人员的褚某(女)隐瞒了曾坐过牢的事实,授意父母虚构人民大学毕业生,继承有前男友很多房产与轿车,并拥有北京某公司50%的股份等内容在婚介所进行登记,并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了同在该所登记的被害人吕某,二人随后进入恋爱阶段。在恋爱期间,褚某出手阔绰,并且虚构别人欠自己几百万的账目、自己参与公司经营等内容的日记,使得吕某对其这个恋爱对象非常满意。2009年8月底的一天,吕某将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褚某陪同吕某到房产中介去收取卖房款。因吕某当天因没有携带建行卡,便向褚某借了一张建行卡,将所得卖房款20.5万元人民币暂时存入褚某持有的建设银行卡内,并仍然将该银行卡交给褚某保管。当日,褚某便瞒着吕某分多次从该银行卡上提取现金共计15000多元,用于个人开支。随后,褚某又多次使用该银行卡消费或取现,用于购买首饰、手机、衣服等。至2009年9月初,褚某已从吕某的20.5万元卖房款中取用7.3万元。2009年9月份,褚某与吕某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5日,褚某将吕某的20.5万元卖房款全部用完,大部分被其个人任意挥霍或交给自己的家人,只有很少的一部分用到筹备婚姻的过程中。期间,吕某多次催促褚某归还20.5万元,褚某编造了各种虚假理由不予归还。
判决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判,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