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以下几种档次:
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如灌醉、麻醉等方式)奸淫妇女的;或者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或者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为刑事立案的起点。
第一、达到以上起点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如手段残酷);或者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或者二人以上轮奸的;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兴芳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