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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转移夫妻财产,转移夫妻财产的情形
来源:李霖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5
浏览量:225
导读: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的案件是离婚案件中最为复杂也是争议最多的。现实中,常常遇到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注销公司、写假借条等转移财产、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况。那具体在什么情况属于转移夫妻财产呢?在实际案件中,转移夫妻财产的情形有哪些?请看以下内容吧。

一、什么情况属于转移夫妻财产

1、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

掌握公司股权的一方,可以以虚构公司运营成本(如开广告发票、大幅做账提高公司进货价格)方式减少另一方的可分配股权净值,也可以采用“假签合同”、对外付款无法回笼、做呆死坏账的方式,减少股东可分配权益,使公司流动资金和净利润大大降低。

2、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

为了“避免”自己的股权价值遭受离婚分割的“损失”,和生意伙伴恶意串通,以合法“担保”合同形式,为生意伙伴提供担保。之后,又故意指使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形成诉讼,利用判决书、调解书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地“输”掉夫妻共同股权所包含的财产。

3、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

由于有限公司目前普遍存在“基本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的实际情况,有些股东在面临离婚时,与生意伙伴达成一致,利用生意伙伴在其个人名下汇入合同款项的往来银行凭证,再后补借条,公司再做账挂“其他应收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而由于配偶一方无法查阅公司合同文件及财务具体分类账明细,甚至不能成为共同被告,导致“借款”官司中公司败诉,减损公司股东权益。

4、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一些有心计的富豪股东,为预防离婚时影响公司股权,采用让他人“挂名”成为“显名”股东、自己隐藏背后,利用和“显名股东”的内部协议,“垂帘听政”做“幕后老板”。即使配偶发现自己与公司关系密切,但苦于没有证据,也无法分割公司股权。

5、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

在公司成立之初,有准备的一方会以“借款”从串通好的亲友、生意伙伴处汇入自己账户中资金(其实这些资金是自己提供的),再写一张“借条”原件放在自己处(放在对方处担心“弄假成真”)。一旦出现离婚纠纷,将“借条”抛出,要求配偶承担。甚至会另酿诉讼,借法院之“手”,定“借款事实”,弄“假”成“真”,让配偶一方防不胜防。

6、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迫使配偶无法染指公司股权。

公司的实际业绩很好,但出于避税等种种因素考虑,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做低,甚至微亏。再以大大低于股权实际价值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甚至第三人,并且延长付款期限。即使配偶一方提出异议,因无法举证证明公司实际股权价值或受让方的“恶意”,导致提起公司股权转让无效诉求被驳回,甚至有的法院根本不予立案。

7、利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大做文章,推翻原离婚协议

二、转移夫妻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另外,在现实中,还包括离婚一方,恶意负债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

(1)制作虚假的欠条;

(2)虚报开支;

(3)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

(4)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什么情况下属于转移夫妻财产”以及“转移夫妻财产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以上内容就是离婚是转移财产的情形,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时候,由于时间急迫,如果一旦发现这种情况,需要采取措施以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

以上内容由李霖卫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霖卫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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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霖卫
  • 执业律所: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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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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