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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赔偿金追偿对象探析
来源:张凤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5
浏览量:685

多车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赔偿金追偿对象探析 

案例


某日,张某无证驾驶王某所有的A车辆,在行驶中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赵某受碰撞惯性作用,又与路边违法停车的孙某驾驶的B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孙某驾驶的B车辆在C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赵某进行了赔偿后,以A车辆驾驶人张某未取得驾驶资格,A车辆所有人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向张某、王某追偿交强险赔偿金。


观点一:C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B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依据《交强险条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且B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但B车辆驾驶人孙某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所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故此,C保险公司无权追偿。


观点二:C公司作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出现诸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后,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该起事故中具备前述三种情形的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观点二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具备该条三种情形的严重过错方追偿。是因为,一方面由交通事故损害的严重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符合现行法中任何人不应当从自身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的精神。另一方面,如果由保险公司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严重违法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终局赔偿,等于让保险公司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买单,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金的追偿权的对象为侵权人。即追偿权的对象为侵权人,并不单单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故此,结合《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本处所指侵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驾驶人,还应当包括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足以认定的,具有严重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侵权人,包括:


(一)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二)、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七)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享有追偿权的保险公司,是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即只要因该起交通事故,实际支付了交强险赔偿金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就取得了向该起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而在多车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中,事故中所涉及的机动车均为共同的侵权车辆,需要对第三人承担共同的侵权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任何一辆侵权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均可能在实际支付交强险赔偿金后,享有追偿权。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并没有限定保险公司只能向事故中承保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进行追偿,而是只要是事故中的侵权人就能被作为追偿对象。那么,在多车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中,事故中所涉及的机动车均为共同的侵权车辆,均可能成为保险公司依法追偿的对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案例中,C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交强险赔偿金实际支付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严重过错方的情况下,即张某作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以及王某作为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损害的严重过错方,是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有严重过错的侵权人。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张某、王某追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唯此,方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确立的,由交通事故损害的严重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的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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