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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来源:唐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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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此看来,只有这四种行为被法律认定为过错行为。有上述四种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上述四种过错行为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这一条款并不是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损害的后果责任,并不能想当然的将其与过错相提并论。

因此,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也就是说,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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