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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减、免、缓的申请条件
来源:朱正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2
浏览量:485
诉讼费用减、免、缓的申请条件
一、根据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将申请减、缓、免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递交立案庭工作人员,立案庭主管人员审查签注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告本院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同意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后,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以上诉讼费的减、缓、免,只适用当事人立案时的预交,最终诉讼费的承担由合议庭决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
(一)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备注:个人开具困难证明需加盖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公章及当地民政部门的公章,外省的个人需办理的手续视情况不同需咨询法院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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