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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条签字中看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来源:周小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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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条签字中看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单一

根据上述夫妻债务的概念上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该包括:债务发生时间、举债时的意思表示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标准就是单一的。

夫妻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法规以“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不考虑举债的事由和用途。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实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做的扩张性解释。

由于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还是基于双方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共同之债,法学理论上定位不清楚,司法实践也难以操作。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法庭一般都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债务。例如上述案例中,10万元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庭根本没有办法予以核实。适用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决的做法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利于保护非举债方的权利。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债务认定和债务承担中,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根据举证规则,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或无法举证时,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不利后果的承担也实质影响了债务性质的认定,故有必要对我国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研究。

公平正义原则是分配举证责任的最高法律原则。在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上,我国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即在借贷案件中,应该由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举债责任的分配,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即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这一债务是夫妻个人的单方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规定可见,夫妻另一方(指非举债方)存在两种证明责任:一是可以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指实际举债方)已经明确约定个人债务;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并且还要证明债权人是知道该约定的。可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证明责任是强加给夫妻另一方即非举债方的。我们不禁疑惑了: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如果他不想给另一方知晓或者与他人合谋故意制造债务给另一方,另一方如何去举证?而且,即使夫妻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为了制造债务给另一方,也会故意不明示该约定给债权人,另一方又如何能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约定的存在而免除债务承担?特别是感情不好、濒临婚姻破产线的夫妻们,如果夫妻一方故意给另一方制造债务,另一方能如何防范?只能慨叹自己的遇人不淑?笔者认为将否认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是不很妥当的。这是独立个人进行民事行为的社会,个人应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债务人如此,债权人也如此,选定不诚信的夫妻一方做债务人出借自己的金钱,就得承担选人不当的风险;如果怕承担风险,那就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再放款。

三、立法建议——借条需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或者合意的凭证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法律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用举证证明举债是否是由于夫妻共同需要,甚至是不用知晓举债方手否结婚,即可以凭借只有举债方一方的签字的借条要求举债方夫妻共同承担责任。这种立法要义的确符合大部分的利益,但是社会在发展,类似的案件也在不断发生,而且会更加的复杂化。庭审中的调查取证、案件执行也会随之变得艰难。但对于债权人持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条主张权利的情况,倘若法律规定借条上应有夫妻双方签字或者夫妻双方认可的凭证的才能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这样的债务无论对权利人和夫妻来说,都容易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不会因此发生矛盾。

债权人对借贷关系掌握着主动权,借给谁、借多少、以什么方式出借债权人说了算。因此在借贷关系产生之前,法律可以赋予债权人要求举债方提供婚姻状况的权利,如若举债方有配偶则借条上应该有举债方配偶的签字,如若举债方没有配偶或者使用欺诈等方式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则借款视为个人债务。若配偶确实不能到场的,通过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来说明借款事项是夫妻共同合一的成果。这样的债务无论对于债券人还是夫妻来说。可行性很强,也很容易识别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同时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庭不用在审查非举债方对借款是否知情,这既节省了办案成本,也有利于案件审理时限的降低。

夫妻对外借贷方式多种多样,除了适用借条等方式以外还有别的举债方式。因此我们呼吁立法在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到非举债夫妻一方的责任,只有权衡好债权人、举债方、非举债方三方之间的权益才能真正净化借贷环境,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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