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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律师说法 《法官解读毒品犯罪六大新问题》
来源:王凤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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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发布典型案例,分析当前重大毒品犯罪出现新型毒品多样、包裹快递成运毒新渠道等六大新问题,并通报该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思路及相关做法。

记者了解到,作为中级法院,上海一中院一审的毒品犯罪案件主要是涉案毒品数量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近一年来,该院共受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46件,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涉案毒品总量超过400公斤,八成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该院刑一庭副庭长余剑通报了当前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六个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频发,涉案毒品数量巨大。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频发,涉案毒品数量巨大。2014年该院审理的毒品案件中,有5起涉案毒品达到10公斤以上,而201515月,涉案毒品达10公斤以上的案件已有6起。

二、涉案毒品以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为主,新类型毒品种类多样。

近九成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均涉及冰毒,反映出冰毒已代替海洛因成为涉案数量最多的毒品种类;化学合成生产的新类型毒品则成为近年来主要涉案毒品类型。

三、运输毒品成为主要犯罪类型,且出现制毒犯罪苗头。

案件反映出公路运输成为毒品进入本市的主要方式,92%的运毒者是自驾汽车或乘坐长途汽车运送毒品来沪;此外,物流运输、邮政包裹甚至国际邮政快递也成为犯罪分子用来运输、走私毒品的渠道。

四、境内外毒品来源地相对集中,种类特色明显。

受毒源地大量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影响,来自金三角及巴西、哥伦比亚等南美洲国家的涉案毒品多为海洛因、可卡因等,而来源于广东等境内沿海地区的则多为化学合成类毒品。

五、共同犯罪案件多发

共同犯罪案件多发,呈团伙化、年轻化、女性化趋势。

六、新类型疑难问题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由于涉毒犯罪新手段、新类型层出不穷,导致司法实践中新类型疑难问题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通报会上,该院副院长倪金龙指出,该院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一贯依法严惩,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强化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意识。该院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探索创新审判工作方法,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如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启用证人屏蔽技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首次采用声纹鉴定方法审查核实证据,首次在庭审中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今年该院自主推出的公益性原创微视《法眼观象》的第一期,还专门就容留他人吸毒这一较常见的涉毒犯罪作了法制宣教,取得了良好反响。“作为中级法院,我们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重大毒品犯罪,也期待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监督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倪金龙说。

重大毒品犯罪五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对于多次实施毒品犯罪、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某、史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约定由梁某某负责将毒品从广东深圳运至上海交史某某进行贩卖。

某年511日,梁某某通过某物流公司将装有毒品的一个纸箱从深圳托运来沪。同日上午,史某某在本市金桥路欲取货途中被警方抓获,并从其随身查获“徐某某”(系梁某某之妻)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民警将史某某押解至金桥路某物流公司并凭该证件领取到纸箱包裹一件,当场从中查获10包白色晶体。经鉴定,该10包白色晶体净重9988.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57%。同日,警方又在史某某位于本市的暂住地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53克。

同年55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长途客车将装有毒品的一个木箱和一个纸箱从深圳托运来沪,后该车在本市枫泾道口被警方截获,民警当场从木箱内查获白色晶体9包,从纸箱内查获白色晶体5包。经鉴定,9包白色晶体净重7977.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79%5包白色晶体净重499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65.04%。同年512日,梁某某在深圳的暂住地被警方抓获,民警在该处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006.67克(经鉴定含量为74.01%)、毒品氯胺酮11.2克。

此外,被告人梁某某还于某年4月间,2次将共计约3公斤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通过长途客车从深圳托运来沪,由史某某收货后予以贩卖。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史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史某某还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我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史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等物均予没收。

案例二: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

案情简介:

向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王某、杨某、陈某共同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某、杨某根据向某指令,携带毒资现金数十万元驾车从上海出发前往广东省汕尾市购买大量毒品后回沪。行驶途中,王某与被告人陈某等人多次电话联系,陈某指定行驶路线,并按约定在某服务区会合。当车行至上海G15高速公路浙沪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轿车左右后车门夹层内查获含量为74.36%的甲基苯丙胺16,036.94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杨某、陈某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6,036.94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系累犯,还应予以从重处罚。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我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予以没收。

案例三:共同犯罪中应当区分主从犯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经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介绍向他人贩卖毒品。同年,邓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携杨某某交付的毒品从成都前往上海。邓某乙在沪宁高速公路阳澄湖服务区接应2人后,一起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某旅店欲与杨某某会合。3人在进入该宾馆大堂后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从邓某甲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5.66克,从杨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27.04克;杨某某亦在该宾馆客房内被抓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贩卖并指使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972.7克,被告人邓某甲积极介绍促成毒品交易并参与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972.7克,被告人邓某乙积极促成毒品交易并负责接送运输甲基苯丙胺972.7克;被告人杨某参与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972.7克,其行为系共同犯罪,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我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六千元;查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案例四:以物理方法精炼毒品的行为应认定制造毒品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某、陈某曾两次在本市耀华路421弄某号室内,利用蒸馏等方法,将事先购得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提炼成白色晶体。后因两人提炼出的白色晶体纯度不高,姚某遂指使陈某前往云南学习提炼技术并再次购得用于提炼的液体。同年,两人又在该室内再次用蒸馏等方法,提炼出白色晶体,并将部分提炼好的晶体带回至姚某居住处。次日,侦查人员在上述两处查获大量白色晶体和透明液体。经鉴定,查获的净重402.25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22.07克含量为67.3%,117.97克含量为3.7%,162.21克含量为3.4%;净重830.61克透明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07%。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某、陈某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通过蒸馏等物理方法提炼成冰毒晶体的过程,系制造冰毒晶体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姚某、陈某共同故意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402.25克,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我院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予以没收。

案例五:从事缉毒工作的侦查人员通过屏蔽方式出庭作证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陈某从上海乘飞机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与其会面,王某将装有毒品的纸袋交给陈某。次日,陈某按王某的要求携带毒品回沪。二人在本市某饭店交接毒品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查获装在纸袋内的大量白色晶体。嗣后,公安人员又在王某驾驶的汽车内查获大量灰色及红色药片,从王某入住的饭店房间内查获少量淡黄色晶体、白色晶体。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纸袋中的白色晶体净重4,496.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39%;汽车内查获的灰色药片净重300.18克,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含量为27.90%,红色药片净重176.1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07%;房间内查获的淡黄色晶体净重5.63克、白色晶体净重2.2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系一起重大的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涉毒数量高达4000余克,且系“零口供”案件。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始终否认实施毒品犯罪行为,辩护人亦作无罪辩护。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院在庭审中依法传唤负责抓捕被告人王某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为保护出庭证人的安全,采用视频屏蔽方式作证。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陈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496.8克,两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4.03克、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300.18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雇佣他人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陈某系受他人雇佣运输毒品,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我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查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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